各县(市)地方税务局、财政局、建设局,市区各税务分局,稽查局 区财政局,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房产管理局: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》的通知(苏地税发[2005]105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补充如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 一、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界定问题 经市政府同意,我市市区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:1、住宅小区容积率1.0以上;2、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;3、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.2倍以下。 二、关于契税的政策问题 1、关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新政策:从2005年6月1日(含6月1日)开始,凡购买符合上述政府公布标准的普通住房,均按2%税率征收契税,购买非普通住房,按4%税率征收契税。2、关于执行新政策时点问题。 商品住房(一手住房):凡购房合同签订时间、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05年6月1(含6月1日)以后的,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;凡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的,仍可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,属于现房的,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申报缴纳契税;属于期房的,必须在2005年6月20日前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合同备案登记。逾期未备案登记或者未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纳契税的,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。存量住房(个人二手房):本通知发布后,所有二手住房交易按调整后的新政策征收契税。 三、关于个人存量住房(二手房)税收征管问题 1、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;介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(含2年)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(含2年)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。 2、个人出售存量住房,必须申请开具税务发票,发票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代为开具,个人存量住房交易所须缴纳的有关税收(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),由地税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代扣代缴。 3、所有存量住房交易,市区销售方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,先到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开具销售发票,同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。购买方取得销售发票后到财政局契税所缴纳契税,然后再到房管部门。办理权属转移登记。 4 、为规范征收管理,确保公平公正,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存量住房,实行核定计税价格,按核定计税价格开具销售发票,征收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。 5、对个人在2005年6月1日前购买的非普通住房,两年后再对外销售的,未能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,可凭契税完税证明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,没有契税完税证明的凭住房买卖合同作为差额征收的扣除凭证。四、各县(市)在执行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与市地税局、财政局和房管局联系。
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
二00五年六月九日